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网络文化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宜昌市内通过互联网生产、经营、传播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社团在网络文化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提供服务,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宜昌市长康路34号,邮政编码: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培训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互联网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的正面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规范、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增强行业自律。 (四)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会员就行业的发展、运作及会员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会员建议和要求。密切注意互联网网络应用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络文明建设,塑造宜昌网络文化经营行业新形象。 (七)收集、整理、编辑业务工作信息。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愿意支持本会的工作; (3)是在宜昌市内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经营网络文化产品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6)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网吧会员每年缴纳300元; (二)各县市区网吧协会每年缴纳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四)对本协会资助、捐赠款项超过其会费标准的会员, 可免交当年会费。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程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5)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制定计划、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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