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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网络文化企业协会章程


2009-06-08 11:07:07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杨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网络文化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宜昌市内通过互联网生产、经营、传播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社团在网络文化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提供服务,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宜昌市长康路34号,邮政编码: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培训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互联网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的正面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规范、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增强行业自律。
  (四)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会员就行业的发展、运作及会员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会员建议和要求。密切注意互联网网络应用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络文明建设,塑造宜昌网络文化经营行业新形象。
  (七)收集、整理、编辑业务工作信息。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愿意支持本会的工作;
  (3)是在宜昌市内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经营网络文化产品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6)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网吧会员每年缴纳300元;
  (二)各县市区网吧协会每年缴纳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四)对本协会资助、捐赠款项超过其会费标准的会员,
  可免交当年会费。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程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5)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制定计划、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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