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文化动态 专业艺术 社会文化 文化遗产 文化市场 新闻出版 文化产业 组织机构
 
站内检索
  行业协会
· 印刷协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 网络文化企业协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会
  网上办事
  当前位置:
首页
>组织机构>行业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会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章程


2009-06-08 10:29:25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杨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单位、社会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专家、工作者、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学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形成优秀调研成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决策咨询部门提供理论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交流、特色展示等活动,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传承,并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文化局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康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研究成果的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并记录归档。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形成优秀调研成果。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
  (三)参与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队伍建设,通过深入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部门进行指导、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开展与其他社会团体及市外、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组织的学术交往,积极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加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会申请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2 >
 
关于我们 | 首页 | 邮箱 | 联系我们

宜昌市文化局 版权所有
宜昌市长康路34号 邮编:443000 电话:0717-6223991
中国宜昌政府门户网编辑部 提供技术支持
邮箱:hbycswhj_2009@126.com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