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经费 按照“十一五”期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规划,到2010年底,将基本建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全覆盖。2010年,应全面完成县级支中心和村基层点的建设工作,中央财政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县级支中心和村基层点补助覆盖率应达到100%。请按照规划要求,将本地区尚未安排建设资金的县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建设必须依托成建制的县级图书馆)纳入2010年资金申报范围,确保“十一五”规划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经费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1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办财务发〔2009〕2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和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申报2010年度资金。该项目资金补助重点是: 1.入选和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经费。 2.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经费。 国家级名录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文化价值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杜绝“遍撒芝麻盐”的情况发生。要求:(1)资金重点向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且生存状况濒危的项目和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倾斜;(2)各地申报项目比例不应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的30%;(3)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以及经济效益、传承状态较好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经费。今年将对前三批传承人进行补助(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4.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出版及数据库建设经费。 编制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需填报《2010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1)、《2010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附表2)、《2010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附表3)、《2010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表4)、《2010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出版及数据库建设经费申报书》(附表5)、 三、有关要求 在项目编报过程中,应明确重点,结合以前年度申报经验和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局应与财政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申报工作。上述各专项的申报均应由各地文化局会同财政局进行汇总审核,并按各专项分别编制申报文件。 请各地于2010年3月31日前联合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报送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及表格一式两份,电子版文件及表格发送至hbwhswc@yahoo.com.cn。
省文化厅社文与非遗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0年经费申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