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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 | 2010-07-12 14:19:12 | 信息来源:本站 | 管理员:陈晨 |
| 市文化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文体、文旅、文体旅)局: 建立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4号)要求,我市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遗保护名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于今年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名录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荐申报项目应注意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必须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保护名录项目。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当地政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比较丰富,价值比较突出,能集中反映和民族特色; <四>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传承人保护机制,制定了项目保护规划,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支持,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馆等基础设施; <五>当地群众具有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能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六>建立了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开展经常性工作,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申报材料 1、市级名录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向市文化局提出本地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含代表性传承人)、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含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县(市、区)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原件。 (五) 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12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一式6套上报市文化局后将全部用于上报和归档,不再退还。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材料 (一) 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保护范围、资源状况、重点项目、主要特色、重要价值等。 (二)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调研报告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主要包括拟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的现状分析,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工作原刚,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和对象,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与政策,保护规划的分期工作方案等。市文化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并进一步完善。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1、市级名录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市级名录项目申请;经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至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可组织专家直接选择辖区内的申报项目; (三)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传承于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的同类项目,可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四)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申报项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文化局。 2、“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名单”,名单次序按照推荐顺序排列,名额不限,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文化局; (二)评审期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负责评审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派考察小组进行实地抽样审核; (三)市文化局通过媒体对评审委员会所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四)市文化局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的结果,报市政府确定命名“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评审办法 1、市级名录评审办法 (一)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二)召开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 (三)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同时上报省文化厅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评审办法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每两年命名一次;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保护区”动态管理; (三) 对已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时限,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由各县(市、区)文化局提出取消命名申请,经市文化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命名,并予以公布; (四)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被市文化局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进行督查和审核,市文化局将不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进行个别检查。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 各地务必将申报工作建立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从普查中筛选价值大、影响大、濒危程度高的项目。 (二)除继续抓好民间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要认真做好民俗、民间知识、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等项目的挖掘、整理与申报。 (三)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广泛收集、科学论证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文献及实物资料,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保护计划,增强申报文本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文本质量。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化行政部门,为申报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以保障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申报材料齐备后,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于2010年7月25日前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Word格式)、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市文化局社文科: 瓮彦彦 6223987 15171865380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王 春 电 话: 6248275 15872460088 电子邮箱: wengyanyan@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表
宜昌市文化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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