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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印刷协会章程


2009-06-08 11:01:42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杨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宜昌市印刷协会(宜昌印协)英文名:ASSOCIATION OF PRINTING OF YICHAMG。
  第二条  本会是宜昌市印刷企业工作者、印刷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会员,宣传行业政策和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及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我市印刷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主管单位是宜昌市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内(宜昌市解放路1号)。邮编: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印刷工作者进行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组织行业技术革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二、举办职业教育及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在印刷从业人员中普及生产、技术、管理和印刷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三、对发展我市印刷事业的重要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建议,向有关方面提供印刷科技和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积极开展印刷技术的管理的交流活动,加强印刷团体和印刷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
  五、维护印刷业的印刷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印刷业和印刷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积极开展印刷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创办印刷科技开发实体。
  七、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行业检查及行业评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印刷产品及加工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八、根据印刷行业特点及本市情况,制订印刷行业《行规行约》,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九、按照本行业实际情况,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十、受政府和有关机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责任监督管理。承担党政机关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管理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印刷企事业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群体团体。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申请,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该单位当然代表(特殊情况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若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其会员资格则相应取消,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继任。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者。
  (二)具有助理以上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印刷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工作者。
  (三)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和印刷器材制造等工作一年以上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包括通过自修达到中专毕业以上水平),从事上述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印刷科技与经营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管理和技术服务。
  五、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个人会员按照本会有关规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能按期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再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3年。秘书长任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志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制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主要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和有关部门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五、利息。
  六、捐赠。
  七、会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日常办公行政经费支出由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和家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宜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宜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宜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宜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和宜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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